一项修订联邦法案 466 的某些部分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订,并用于其他目的。第2343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9年06月20日
H. No. 1825 / 55 OG No. 33, 6621(1959 年 8 月 17 日)[ REPUBLIC ACT NO. 2343,1959 年 6 月 20 日] 一项法案,旨在修改联邦法案的某些部分,编号为 466,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订,并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条。经第 82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21 条特此进一步修改为如下: “SEC. 21. 公民或居民的税率。——应根据每个个人、公民或居民在上一个纳税年度从所有来源获得的全部净收入,每年征收、征收和支付。菲律宾,按以下各项之和征收的税款:“对于总净收入不超过两千比索的金额,每年征收百分之三;对于总净收入超过的金额,每年征收百分之六2000 比索但不超过 4000 比索;“每年百分之九的净收入超过四千比索但不超过六千比索;”每年百分之十六总净收入超过六千比索的,不超过八千比索; “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八千比索且不超过一万比索的金额为每年百分之二十;”如果净收入总额超过一万比索且不超过一万比索,则为每年百分之二十四不超过两万比索; “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两万比索且不超过三万比索的金额为每年百分之三十六;”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三万比索且不超过三万比索的金额为每年百分之三十六不超过四万比索; “如果净收入总额超过四万比索但不超过五万比索,则每年百分之四十; “如果净收入总额超过五万比索,但不超过五万比索,则每年百分之四十二不超过六万比索; “对于总净收入超过六万比索但不超过七万比索的金额,每年百分之四十四; “对于总净收入超过七万比索的金额,每年百分之四十六并且不超过八万比索; “对于总净收入超过八万比索但不超过九万比索的金额,每年百分之四十八; “对于总净收入超过九万比索并且不超过的金额,每年百分之五十不超过十万比索; “按净收入总额超过 10 万比索但不超过 12 万比索的金额,每年 52%; “按净收入总额的金额,每年按 53%超过十二万比索且不超过十万比索; “该总净收入超过 14 万比索但不超过 16 万比索的金额,每年 54%;净收入超过十六万比索且不超过二十万比索; “每年百分之五十六,根据该总净收入超过二十万比索且不超过二十五万比索的数额; “每年百分之五十七,根据该总净收入超过的数额二十五万比索,不超过三十万比索; “对于总净收入超过三十万比索但不超过四十万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五十八; “对于总净收入超过四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五十九十万比索,不超过五十万比索;和“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五十万比索的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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