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联邦法第 466 条(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四章某些部分的法案,经修订,并用于其他目的。第1608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6年08月23日
H. No. 5808 / 52 OG No. 11, 5070(1956 年 9 月 15 日) 1956 年 8 月 23 日,1608 年 ] 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466 条的某些部分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订,并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25 节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SEC . 125. 进口物品的特定税款的支付——进口物品的特定税款应由所有者或进口商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在此类物品从海关放行之前向海关官员支付,或由被发现拥有免税物品的人,但合法发给该物品的物品除外文章不超过一百比索。”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经修订的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27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 “SEC. 127. 对以蒸馏酒为主要成分的制剂征税。——医药制剂、调味剂提取物,以及除盥洗用品以外的以蒸馏酒为主要成分的除水以外的所有其他制剂,应按该主要成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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