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5615 / 60 OG No. 6, 780(1964 年 2 月 10 日) 3825,1963 年 6 月 22 日] 一项法案,旨在修改联邦法案编号为 466 的某些部分,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并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经修正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4 节第 (1) 款 (b) 项进一步修正为如下:“(b) 对外国公司的税收。——(1) 非居民公司。应按每个纳税年度征收、征收和支付,以代替前款规定的税款,根据每个人收到的金额未在菲律宾境内从事贸易或业务的外国公司,来自菲律宾境内的所有来源,作为利息、股息、租金、薪金、工资、保费、年金、补偿、酬金、酬金或其他固定或确定的年度或定期收益,利润和收入,相当于该数额百分之三十的税收:但是,该保费不包括再保险保费。”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54 条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54. 从源头缴纳公司所得税。——对于外国公司,应根据本标题未在菲律宾境内从事贸易或业务,且在其中没有任何办事处或营业场所,应按照第五十三节规定的相同方式和项目从源头扣除和扣缴税款等于其百分之三十,并且该税款应按照该节规定的相同方式和条件退还和支付:但是,如果再保险费的情况下不需要扣除或预扣税款转让给未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业务且在菲律宾没有办事处或营业地点的外国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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