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联邦法案某些部分的法案,编号为 466,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订。第3841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3年06月22日
没有。 2794 / 60 OG No. 8, 1095(1964 年 2 月 24 日) 3841,1963 年 6 月 22 日] 修订联邦法案编号为 466 的某些部分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22 节 (b) 小节,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b) 未在菲律宾境内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的非居民外国人。应按每个纳税年度对每个未从事业务的非居民外国人从菲律宾境内所有来源获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征收和支付在菲律宾境内的贸易或业务中“作为利息、股息、租金、薪金、工资、保费、年金、补偿、酬金、酬金或其他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或临时收益、利润和收入以及资本收益征税等于此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前提是,如果该非居民外国人从菲律宾境内所有来源获得的总收入超过 23800 比索os,第 21 条规定的税率应适用,但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款征收的税款不得低于总收入的 20%。”SEC。 2. 经修订的同一法案第 24 条第 (b) (1) 款进一步修改如下: “(b) 对外国公司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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