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466 条第 93 条的法案,该法案被称为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 1003]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4年06月12日
S. No. 39 / 50 OG No. 6, 2369(1954 年 6 月)[ REPUBLIC ACT NO. 1954 年 6 月 12 日,第 1003 条] 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93 条的法案,编号为 466,被称为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93 节,也称为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特此进一步修订为阅读如下:“SEC. 93. Returns-Requirements.-在所有继承或转让的情况下,无论是遗产税还是遗产税,或两者兼而有之,或者尽管免征这两种税,但遗产的交叉价值超过三千比索,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任何继承人(视情况而定)应提交宣誓申报表一式两份,列明 (1) 死者死亡时的总财产价值,或者,如果非居民不是菲律宾公民,则其在菲律宾的部分总资产;(2) 在确定第 89 条定义的净资产时允许从总资产中扣除;(3)此类信息的一部分可确定的时间和确定正确税收可能需要的补充数据:但是,如果显示总价值为 5 万比索或以上的遗产申报表应附有 (1) 分项资产的声明死者的遗产及其在其死亡时的相应总价值,或者,如果是非居民而非菲律宾公民,则为其位于菲律宾的那部分总遗产; (2) 第 89 条允许的从总遗产中允许的逐项扣除; (3) 由注册会计师正式证明的已缴税款或仍到期未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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