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5801 / 58 OG No. 5, 842(1962 年 1 月 29 日) 1961 年 6 月 17 日,第 3176 号法案,修订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90 条,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90 节第一段,特此修订为:“SEC. 190 。”补偿税。在菲律宾居住或经商的人从菲律宾境外购买或接收任何商品、货物、商品或商品,但根据本法典第四章应缴纳特定税款的除外,应按其购买时的总价值支付, 由这些人收取,包括运费、邮资、保险、佣金和所有类似费用,相当于根据本标题对商人、进口商或制造商进行的原始交易征收的百分比税的补偿税,该税应在之前支付从海关或邮局撤回或移除上述商品货物、商品或商品:但是,根据第 184、185 条应纳税的商人、进口商和制造商,本标题的一百八十六或一百八十九,在此类商品,货物,商品或商品的情况下,无需支付此处征收的税款他们从菲律宾境外购买或接收的 andise 将被出售、转售、易货或交换,或用于制造或准备出售、易货或交换的物品,并构成其中的一部分:并且提供,此外,本节征收的税款不适用于进口商自己用于制造或制备需缴纳特定税款的物品或寄运到国外的物品,这些物品将构成其中的一部分,也不适用于由进口商使用的物品。进口商本人作为客船和/或货船,无论是沿海航行还是远洋航行,包括所述船舶的发动机和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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