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5739 / 52 OG No. 8, 3890(1956 年 7 月 31 日) 1479 年,1956 年 6 月 15 日] 法案修订了第 466 号联邦法案的第 137 条,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37 节,最后由第 818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特此进一步修改为: “第 137 节。对雪茄和卷烟征收的特定税。——对雪茄和卷烟应征收以下税款: “(a) 雪茄——”(1) 当制造商或进口商的批发价格,减去税额,不超过每千比索三十比索,每千比索两比索和三十分。”(2)当制造商或进口商的批发价格减去税额,超过三十比索但每千比索不超过 60 比索,每千比索 4 比索和 60 分。 “(3) 当制造商或进口商的批发价格减去税额后超过每千比索 60 比索时,每千比索为 7 比索。”(b) 香烟——“(1) 含有弗吉尼亚型烟草和/或长度为 71 毫米或更短的烤烟,重量为千分之一又四分之一公斤或更小,未用锡纸或玻璃纸包裹,也未装在纸箱或锡罐中,每千比索 8 比索:提供,如果长度超过一又四分之一公斤,税款将增加百分之一百。...
一项法案修订了联邦法案第 466 条第 137 条,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1479章]pdf预览版一项法案修订了联邦法案第 466 条第 137 条,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1479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