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564 / 46 OG No. 12, 5937(1950 年 12 月)[ REPUBLIC ACT NO. 564,1950 年 8 月 11 日] 修订联邦法案第 466 条第 258 条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特此将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258 节修改为:“第 258 节。外国保险公司代理人应缴纳的税款。根据经第 2640 号法案修订的第 2427 号法案第 192 条授权的每个火灾、海运或杂项保险代理人- 83575 为未获授权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公司购买保险单,因为他之前可能已获得合法授权在菲律宾处理位于菲律宾的风险,同样应向其提交年度报告国税署署长按第 257 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显示公司收到的所有保费的全部金额 h e 代表受保险法的管辖。该代理人应向国税局缴纳相当于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税款的两倍的税款,该税款应同时缴纳,拖欠罚款与上述规定的税款相同。部分;但是,前提是本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再保险:此外,前提是本节的禁令不影响财产所有人在以下情况下为自己在外国公司申请和获得保单的权利上述所有者不使用在菲律宾居住或经商的任何代理、公司或公司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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