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281 / 43 OG No. 7, 2598(1947 年 7 月) 1947 年 6 月 14 日,第 151 条] 修订联邦法案第 263 条第 466 条的法案,被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263 节,即《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特此修订为内容如下: “SEC. 263. 木材测量方式——除下文规定的情况外,所有木材在锯切或制造之前均应测量并显示为圆形或方形。所有圆形木材的体积应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将小端的面积乘以原木的长度,即要测量的原木的直径(不包括树皮);但如果原木的端部不规则,则应使用平均直径;为了确定体积长度超过八米的原木,以该原木中间的直径或两端直径的平均值为基准。森林官员表示,林业局局长应适当考虑腐烂、蛀牙或其他自然缺陷;但对于林业署署长在这方面的任何决定,应向其部门主管提出上诉,其决定为最终决定。在森林内或附近经营锯木厂的持牌人所砍伐的木材清单应由森林官员在可行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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