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771 / 55 OG No. 34, 6867(1959 年 8 月 24 日)[ REPUBLIC ACT NO. 2362,1959 年 6 月 20 日] 一项法案,以修订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99 条,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90 节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第 190 节。补偿税。—所有在菲律宾居住或经商的人,如果从菲律宾境外购买或接收任何商品、货物、商品或商品,但根据本法典第四章应缴纳特定税款的除外,应按其总价值支付当这些人收到它们时,包括运费、邮资、保险、佣金和所有类似费用,补偿税相当于根据本标题对商人、进口商或制造商进行的原始交易征收的税款,该税款应支付在从海关或邮局撤回或移除上述商品、货物、商品或商品之前:但是,前提是商人、进口商和制造商根据本标题第 184 条、185 条、186 条或 189 条应纳税的经销商,在此类商品的,他们从菲律宾境外购买或接收的商品、商品将被出售、转售、易货或交换,或用于制造或准备出售、易货或交换的物品,并形成其中一部分:此外,本节征收的税款不适用于进口商自己用于制造或准备需缴纳特定税的物品或用于寄往国外的物品,并构成其中的一部分。...
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466 条第 199 条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2362章pdf预览版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466 条第 199 条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2362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