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5067 / 61 OG No. 12, 1646(1965 年 3 月 22 日) 1964 年 6 月 19 日,第 4103 号] 修订联邦法案第 190 条第 466 条的法案,经修订,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90 节进一步修改为:“SEC。 190. 补偿税——对于在菲律宾居住或经商的人购买或收到的商品、货物、商品或商品,应按其总价值缴纳补偿税,包括运费、邮资、保险、佣金和类似的费用,相当于根据本篇对商人、进口商或制造商进行的原始交易征收的税款,该税款应在从海关或邮局撤回或移除上述商品货物、商品或商品之前支付,除非如下: “(a) 根据本法典第四章征收特定税的物品和进口商自己用于制造或制备物品的物品s 需缴纳特定税款; "(b) 由根据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五条、一百八十六条或一百八十九条征税的商人、进口商和制造商购买或接收的商品、货物、商品或商品本标题的规定,如果此类进口品将被出售、转售、易货或交换,或者将用于制造或准备用于销售、易货或交换的物品并构成其中的一部分;“(c)由进口商自己用于制造或准备运往国外的物品; “(d) 进口商自己用作客船和/或货船的物品,无论是沿海远洋航行,包括该船的发动机和备件; “(e) 穿着美国个人在外国购买的服装和物品已在国外使用并在其返回菲律宾时随行的菲律宾居民,其出口价值不超过以下金额:“逗留不少于一周时P250;”逗留不少于P500两周以上; “Pl,000 逗留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在国外购买并由返回居民带入菲律宾的个人和家庭用品已在国外使用,既不是为任何其他人进口,也不是用于易货贸易、出售或出租并陪同他们返回菲律宾或在他们返回之前或之后九十天内到达,其出口价值不超过以下金额:“P1,500,如果逗留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逗留不少于六个月时,P2,500;或“逗留不少于一年时 P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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