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联邦法第 109 条第 466 条的法案,也称为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361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9年06月09日
H. No. 2249 / 45 OG No. 7, 2755(1949 年 7 月) 361,1949 年 6 月 9 日] 一项法案,修订第 190 条第 466 号联邦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第 1 节。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90 条,也称为《国家国内税收法》,最后由第 1 条修订第 253 号共和国法案的第 2 条,特此进一步修订,在其中增加一个新段落,因此,经修订后,所述部分内容如下:“SEC. 190. 补偿税。——所有居住或经商的人在菲律宾,从菲律宾境外购买或接收任何商品、货物、商品或商品,但根据本法典第四章应缴纳特定税款的除外,应按其收到时的总价值支付人,包括运费、邮资、保险、佣金和所有类似费用,补偿税相当于根据本标题对商人进行的原始交易征收的百分比税,我搬运工或制造商,在从海关或邮局撤回或移走上述商品、货物、商品或商品时应缴纳的税款:但前提是,应纳税的商人、进口商和制造商根据本标题第 184、185、186 或 189 条的规定,在购买此类商品、货物、商品或商品时,无需缴纳此处征收的税款或由他们从菲律宾境外收到的,将被出售、转售、易货或交换,或用于制造或准备出售、易货或交换的物品并构成其中的一部分:并且提供此外,本节征收的税款不适用于进口商自己用于制造或准备需缴纳特定税款的物品,或用于寄往国外并构成其中一部分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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