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466 条第 255 条的法案,也称为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716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2年06月06日
H. No. 2015 / 48 OG No. 6, 2136(1952 年 6 月)[ REPUBLIC ACT NO. 716,1952 年 6 月 6 日] 联邦法案第 255 条第 255 条,编号为 466,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条。经修正的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255 条,特此进一步修改如下:“ SEC. 255. 保险费税——应向在菲律宾从事任何类型保险业务的每个人、公司或公司(纯粹的合作公司或协会除外)征收总保费的百分之一的税在其组织或成立的头五年内,或根据并根据日期为 1946 年 4 月 20 日的第 177 号行政命令进行的康复期间,无论其地点如何;百分之二,在接下来的五年内,以及此后的百分之三,无论这些保费是以货币、票据、信用或任何替代货币支付的,但保费在因拒绝承担风险或因其他原因退还给被保险人后六个月,不计入应税收入;已缴税的公司再保险也不应缴税;也不是由在菲律宾境外开展业务的国内公司、公司或协会的任何分支机构为非居民的被保险人的任何人寿保险收取或收取的保费,如果外国对此类保费征收任何百分比税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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