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466 号联邦法第 109 条和第 100 条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订。第3140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1年06月17日
H. No. 700 / 58 OG No. 3, 432(1962 年 1 月 15 日) 3140,1961 年 6 月 17 日] 修订第 466 号联邦法第 109 和 100 条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订的第 466 号联邦法案,也称为《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09 节,特此进一步修订内容如下: “SEC. 109. 捐赠者应缴纳的税率。每个日历年的税款应为根据下文规定的税率表计算的总金额上的税款超出部分的金额。 ! 该日历年和之前每个日历年的净赠与,超过按照税率表计算的税款,按上一日历年每个日历年的净赠与总和计算。净礼物超过五千比索且不超过一万二千比索的金额的百分之一; “净礼物超过一万二千比索不超过三万比索的百分之二;”净礼物超过三万比索但不超过五万比索的百分之三; “净礼物超过五万比索不超过七万比索的百分之四;”净礼物超过七万比索但不超过十万比索的百分之五; “净馈赠金额超过十万比索且不超过十五万比索的百分之七;”净馈赠金额超过十五万比索且不超过百分之九超过二十五万比索; “净礼物超过二十五万比索不超过五十万比索的百分之十一;”净礼物超过五十万比索但不超过一的百分之十三百万比索; “捐赠净额超过 100 万比索的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本节规定的税款不适用于捐赠者向教育机构、基金会、信托和/或Jose Rizal 国家百年纪念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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