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866 / 46 OG No. 12, 5971(1950 年 12 月)[ REPUBLIC ACT NO. 579,1950 年 9 月 15 日] 修订第 85 条、86 条、89 条、109 条和 110 条的法案,编号为 466,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代码,经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85 节,也称为《国家国内税收法》,特此修订为如下:“第 85 节。遗产税税率。——无论是菲律宾居民还是非居民,在转让每一位死者的净资产时,均应征收、评估、征收和支付的税款等于总和按照第 88 和 89 条规定确定的净资产价值的下列百分比: “净资产超过五千比索但不超过一万二千比索的金额的百分之一; “净资产超过一万二千比索但不超过三万比索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净资产超过三万比索但不超过五万比索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半; “净资产超过五万比索但不超过七万比索的百分之三;”净资产超过七万比索但不超过十万比索的百分之五; “净资产超过十万比索但不超过十五万比索的百分之七;”净资产超过十五万比索但不超过百分之九超过二十五万比索; “净资产超过二十五万比索但不超过五十万比索的百分之十一;”净资产超过五十万比索但不超过一比索的百分之十三百万比索; “净资产超过一百万比索的数额的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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