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827 / 55 OG No. 30, 5704(1959 年 7 月 27 日)[ REPUBLIC ACT NO. 2258,1959 年 6 月 19 日] 一项法案,以修改第 466 号联邦法案的第 133、134 和 135 条,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代码。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33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 103. 蒸馏酒专项税——蒸馏酒应根据该法第 128 条的规定征收,除下文另有规定外,具体税款如下: “(a) 如果生产自尼帕、椰子、木薯 camote 或布里棕榈的汁液,或甘蔗的汁液、糖浆或糖,每证明升 70 分。 “(b) 如果由任何其他材料制成,每升标准酒,十五比索。“对于比标准烈酒征税的烈酒的任何强度,该税应按比例增加。 “这里使用的‘蒸馏酒’包括所有被称为乙醇、水合氧化乙醇或葡萄酒的烈酒,它们通常通过谷物、淀粉、糖蜜或糖或某些物质的发酵和随后的蒸馏产生糖浆或树液,包括所有稀释液或混合物;并且该物质一经存在就应征税,无论其随后被分离为纯酒或不纯酒,还是立即或在随后的任何时间转化为任何原始生产过程中或任何后续过程中的其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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