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86、89、110、12、16 和 1222 条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三章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83]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6年10月29日
H. No. 738 [共和国法第 738 号1946 年 10 月 29 日 83 日] 修改联邦法案第 4 章第 3 章第 86、89、101、112、1016 和 122 条的法案和六十六。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86 节特此修改如下:“第 86 节。继承率税——除第 85 条规定的遗产税外,还应征收、评估、征收和缴纳遗产税,其数额等于以下各继承人或受益人个人份额价值的百分比之和:每个死者(无论是菲律宾居民还是非居民)在扣除遗产税后的净遗产:或长辈,或养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是受益人,或承认他为亲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受益人仅出于教育或慈善目的而获得财产应根据以下清单对与清单财产中每个受益人相对应的份额征收税款:但是,如果幸存的配偶或合法的、公认的自然或收养的子女的份额的这一部分,是菲律宾公民或居民,其金额不超过三千比索,应免征此税:“不超过一万比索的股份数额的百分之二; “份额超过一万比索不超过三万比索的百分之四;” 份额超过三万比索但不超过五万比索的百分之六; “份额超过五万比索不超过七万比索的百分之八;” 份额超过七万比索但不超过十万比索的百分之十; “份额超过十万比索不超过十五万比索的百分之十二;”份额超过十五万比索但不超过二的百分之十四十五万比索; “份额超过二十五万比索不超过五十万比索的百分之十五;”份额超过五十万比索但不超过一百万比索的百分之十六; “股份超过 100 万比索的百分之十七;”如果收到财产用于教育或慈善目的,则其负责人有义务不时提交一份向国税局局长报告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在该国税局局长提出要求后二十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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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589 条第 7 条的法案,题为“修改第 133 条、134 条、135 条、133 条的法案” 7、140 和 147 号联邦法案第 466 号,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正”。[第 1335 号共和国法案]一项通过修改第 7 条来扩大共和国法 589 效力的法案,题为“修改第 133 条、134 条、135 条的法案, 一百三十七、一百四十和一百四十七 联邦法案编号四百六十六,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经修正。[第 724 号共和国法案]一项旨在扩大共和国法案 589 的效力的法案,通过进一步修正其第 7 节,题为“修正第 133、134、133 节的法案——五、一百三十七、一百四十和一百四十七 联邦法案编号四百六十六,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正。 1090]修改第 7、59、104、105、1021 节和第 123 节 (B)、(C) 和 (F) 节的法案,所有共和国法案编号为 180,否则称为修订后的选举法。[共和国法案编号。第867章]修订第 182、1093 条、第 194 条 (O)、(R) 和 (S) 条以及联邦法案第 200 条第 1 条的法案466.[共和国法号。 42]一项旨在扩大共和国法案 589 的效力的法案,通过进一步修订其中的第 7 节,题为“修订第 133、134、133 节的法案——五、一百三十七、一百四十和一百四十七号联邦法案,编号为四百六十六,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经修正。第955章]修订第 85、86、89、119 和 100 条的联邦法案第 466 条,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正。[共和国法号第579章]修订联邦法案第 466 条第 133、134 和 135 条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2258章修订联邦法案第 133、134、135、137、140 和 147 条第 4 条的法案一百六十六号,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正。[共和国法案编号。第589章]一项进一步修订联邦法第 184 和 185 条的法案,编号为 466,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39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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