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443 / 47 OG No. 2, 593(1951 年 2 月) 1951 年 1 月 30 日,第 592 条] 修订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33 和 135 条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33 节,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 “SEC. 133. 对蒸馏酒的特定税。-对蒸馏酒应根据本法第 128 条的规定征收,除下文另有规定外,特定税如下:”(a) 如果由 nipa、椰子、cassava camote 或 buri palm 的汁液制成,或由甘蔗的汁液、糖浆或糖制成,每证明升 70 分; “(b) 如果用任何其他材料生产,每升 10 比索。“对于比标准烈酒征税的烈酒的任何强度,该税应按比例增加。 “这里使用的‘蒸馏酒’包括所有被称为乙醇、水合氧化乙醇或葡萄酒烈酒的物质,它们通常是通过谷物、淀粉、糖蜜或糖的发酵和随后的蒸馏产生的,或者一些糖浆或树液,包括所有的稀释液或混合物。”“烈酒”是指在十五摄氏度时,其酒精含量的二分之一,比重为七千九百三十九万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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