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466 条第六条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567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0年08月31日
H. No. 868 / 46 OG No. 12, 5939(1950 年 12 月)[ REPUBLIC ACT NO. 567,1950 年 8 月 31 日] 修改联邦法案第 466 条第 VI 条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经第 40 号共和国法案第二节修正的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212 节,特此进一步修正为内容如下:“SEC. 212. 原始发行股票的印花税。-对于任何协会、公司或公司的原始发行,无论是组织、重组还是出于任何合法目的,都有应按每 200 比索或其部分的票面价值征收 50 分的跟单印花税:但如果是原始发行的无面值股票,跟单印花的金额本法规定的税款,应以协会、公司或法人为发行该等股票而收到的实际对价为基础,在股票股利的情况下,应以实际价值为基础。 e 由每股代表。”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经第 40 号共和国法第 throe 条修正的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213 条,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213. 销售印花税,协议出售、出售备忘录、交付或转让债券、到期票据、债务凭证或股票或股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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