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233 / 48 OG No. 10, 4264(1952 年 10 月)[ REPUBLIC ACT NO. 822,1952 年 8 月 14 日] 一项修改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特此将《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89 节第一段修改为:“第 189 节。百分比对绳索厂、制糖中心、碾米厂、椰子油厂、玉米磨和干椰子工厂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征税。——绳索工厂、制糖中心、米厂、椰子油厂、玉米磨和干椰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工厂应缴纳相当于其制造或碾磨的所有绳索、糖、大米、椰子油、磨碎或碾碎的玉米和干椰子的货币总价值的百分之二的税,包括未加工的副产品用于生产或制造上述物品的材料,该税应基于这些物品离开工厂或工厂仓库时的实际售价或市场价值:但是,前提是该税不适用于椰子油及其生产或制造椰子油的副产品,以及椰子干,如果此类油、椰子副产品和椰子干被移除出口并实际出口而不返回菲律宾,无论是作为任何制成品或产品的成分或一部分以原始状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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