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83 条 (b) 款的法案。第2704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0年06月18日
H. No. 4857 / 57 OG No. 2, 220(1961 年 1 月 9 日) 2704,1960 年 6 月 18 日] 进一步修改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83 条 (b) 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第 1 节。经修正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83 节 (b) 小节进一步修正,在第一节和第二节之间插入本条第二款规定:“原进口商在海关放行前向第三人出售、转让或议付进口物品的,不论原进口货物的税收状况如何,均应征收本法规定的税款。进口商和被背书人或受让人,同样由受让人和/或被背书人支付。“本法的规定不得解释为取消政府此前对“进口商”一词的任何解释。”第 2 节. 本法经批准后生效 1960 年 6 月 18 日批准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 Lib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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