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6485 / 53 OG No. 19, 6469(1957 年 10 月 15 日 [共和国法案第 1921 号,1957 年 6 月 22 日] 一项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35 条并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35 节特此修订为:“第 35 节。确定收益或财产出售或其他处置造成的损失。——不动产、个人或混合财产的出售或其他处置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应按照以下附表确定:“(a) 在这种情况下3 月 1 日之前获得的财产,1913,该财产截至 3 月 1 日的公平市场价格或价值,1913。“(b)对于在 3 月 1 日或之后获得的财产,1913十三、如果该财产是由购买或公平市场价格或价值,如果相同是通过无偿所有权获得的。 "(c) 财产交换——一般规则: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在出售或交换财产时,应确认收益或损失的全部金额(视情况而定)。例外情况:不得有任何收益或损失如果根据合并或合并计划(a)作为合并或合并当事方的公司仅将财产交换为作为合并或合并当事方的公司的股票,(b)股东仅为另一家公司的股票交换作为合并或合并当事方的公司的股票,该公司也是合并或合并的当事方,或 (c) 作为合并或合并当事方的公司的证券持有人仅将其在该公司的证券交换为另一家公司(兼并或合并的一方)的股票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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