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080 / 56 OG No. 42, 6459(1960 年 10 月 17 日)[ REPUBLIC ACT NO. 2655,1960 年 6 月 18 日] 修订第 6 条和废除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7 条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6 节特此修订为:“第 6 节。收集的代理人和代表国税。——为征收进口物品的国税,海关关长及其下属为国税关长的代理人。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法第七条特此废止。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国税局特此设立如下新职位: 一名国家征收主管,每年 P6,000 P6,000.00 一名监督征收代理,每年 P4,404 4,404.00 九名监督征收代理,每人 P3,984每年 35,856.00 一名收款代理(马尼拉市),每年 P3,984 3,984.00 两名收款代理(宿务市和奎松市),每人每年 P3,792 7,584.00 八名收款代理(一等城市),P3 ,612 每人每年 2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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