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订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37 节 (b) 小节 (1) 和 (2) 项的法案。第818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2年08月05日
H. No. 2884 / 48 OG No. 10, 4244(1952 年 10 月)[ REPUBLIC ACT NO. 818,1952 年 8 月 5 日] 一项法案,进一步修订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37 条 (b) 小节 (1) 和 (2) 项。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制定:第 1 节。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37 节第 (b) 款第 (1) 和 (2) 款,也称为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特此进一步修订,以使所述小节有四个小段,内容如下:“(1)关于含有弗吉尼亚型烟草和/或烤烟的七十- 长度不超过一毫米,重量为千分之一公斤或以下,未用锡纸或玻璃纸包裹,也未装在纸箱或锡罐中,每千比索 6 比索:前提是,如果长度超过七十-一毫米,或者如果每千公斤的重量超过四分之一公斤,税收应增加百分之一百。”(2)含有弗吉尼亚型烟草和/或七十一毫米烤烟的卷烟l 少长度为千分之一公斤或更少,用锡纸或玻璃纸包裹或用石蜡或蜡纸或锡罐包装,每千比索十比索:但如果长度超过七十一毫米或者千分之一重量超过四分之一公斤的,税款增加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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