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141 条第 17 条的法案,也称为《公共土地法案》,经共和国法案第 1172 条修订。第3106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1年06月17日
H. No. 5034 / 58 OG No. 1, 6(1961 年 1 月 1 日) 1961 年 6 月 17 日,第 3106 号法案,修订第 1041 号联邦法第 17 条,也称为《公共土地法》,经共和国第 1172 号法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第 1 条。第 141 号联邦法第 107 条,也称为《公共土地法》,经第 1 号共和国法修订1172,特此进一步修改为: “SEC. 107. 根据本法授予的土地的所有专利或证书均应在土地局准备,并以政府的名义颁发菲律宾共和国由菲律宾总统签署:但是,菲律宾总统可以授权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和​​/或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签署专利或证书覆盖面积不超过一百四十四公顷的土地,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有权签署涵盖土地的专利或证书面积减少一百四十四公顷。此类专利或证书仅对《土地登记法》第 122 条规定的目的有效,土地的实际转让仅应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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