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146 条第 13 条的法案,也称为公共服务法案,经联邦法案第 454 号修订。第1270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5年06月14日
H. No. 124 / 51 OG No. 7, 3344(1955 年 7 月) 1955 年 6 月 14 日,第 1270 号] 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146 条的法案,也称为公共服务法案,经联邦法案第 454 号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合:第 1 条。第 146 号联邦法案第 13 条,也称为《公共服务法案》,经联邦第 400 号法案修订54 条,进一步修改为:“SEC. 13. (a) 委员会应对所有公共服务及其特许权、设备和其他财产拥有管辖权、监督和控制权,并在行使权力,它应拥有必要的权力和公共力量的帮助: 前提是,它无权要求汽船、汽船和轮船航线,无论是私人拥有的,或由任何政府控制的公司或机构拥有或经营,获得公共便利证书或规定其明确的路线或服务路线;“(b) '公共服务'一词包括现在或以后可能拥有、经营、在菲律宾管理或控制任何公共承运人、铁路、街道铁路、牵引铁路、地铁、汽车的普通或有限客户,无论是永久的、偶尔的还是偶然的,并为一般商业目的而进行,以出租或补偿从事货运或客运或两者兼有的车辆,有或没有固定路线,以及任何可能对其分类、任何类别的货运或承运服务、快运服务、汽船或轮船航线、桥渡轮和小型水上船客货运输、船厂、海上铁路、船舶修理厂、仓库、码头或码头、制冰厂、冰冷厂、运河、灌溉系统、污水处理、燃气、电灯、热电、供水和电力、石油、污水处理系统、电话、有线无线电报系统和广播电台:但前提是,从事农业而非其他公共服务的人,拥有机动车辆并使用 i t 个人和/或签订特殊合同,据此将所述机动车辆出租或补偿给从事农业的第三方或第三方,其本身或它们本身不是公共服务,由后者在有限的时间和与他或他们的农场的种植、该第三方或第三方的农产品的运输、加工和营销直接相关的特定目的,不被视为本法所称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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