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146 号联邦法案第 2、3、4、10、13 和 14 条的法案,经修正,也称为公共服务法案,并用于其他目的。第2677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0年06月18日
H. No. 4030 / 56 OG No. 47, 7156(1960 年 11 月 21 日) 2677,1960 年 6 月 18 日] 修订第 146 号联邦法案第 2、3、4、10、13 和 14 条的法案,经修正,也称为公共服务法案,并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经修订的第 146 号联邦法案第 2、3、4、10、13 和 14 节,也称为《公共服务法》特此修订为:“SEC. 2. 在司法部下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应指定并称为公共服务委员会,由一名公共服务专员和五名副专员组成,在本法中使用“委员会”一词时,应认为是指公共服务委员会,而在本法中使用“委员会”一词时,被认为是指公共服务专员或任何助理专员。“公共服务专员和助理公共服务专员应是天生的公民和居民菲律宾,菲律宾律师协会会员不低于 30 年,具有至少 5 年的法律实践经验或在需要律师文凭的政府服务部门工作的 5 年;并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菲律宾国会任命委员会的同意:但是,现任专员和委员会工作人员无需重新任命即可继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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