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947 / 62 OG No. 20, 3357(1966 年 5 月 20 日)[ REPUBLIC ACT NO. 4203,1965 年 6 月 19 日] 修订第 4013 号法案的第 3 和 4 条的法案,经修订,也称为无量刑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4103 号法案的第三和第四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3. 特此设立赦免和假释委员会,由司法部长担任主席,四名成员由总统任命,经任命委员会同意,任期为任期六年:但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应是受过训练的社会学家,一名神职人员或教育家,一名精神科医生,除非委员会雇用受过训练的精神科医生,其他成员应是经过培训有资格从事此类工作的人和经验。至少一名董事会成员应为女性。现任董事会成员中,两名应由总统指定,任期至十二月三十、一千九百六十六和其他二二要持续到十二月三十,一千九百六十九。如果董事会成员出现空缺,则可以任命继任者,仅在各自成员任期的未到期部分任职。” “SEC。 4. 赦免和假释委员会有权制定履行其职能和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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