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076 / 50 OG No. 7, 2979(1954 年 7 月) 1954 年 6 月 15 日,第 1088 条] 修改第 403 号法案第 11 条的法案,也称为渔业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4003 号法案的第 11 节,也称为渔业法案,特此修订为:“第 11 节。禁止在捕鱼中使用令人讨厌或有毒的物质——使用任何令人讨厌或有毒的物质可能使鱼类或其他水生动物昏迷、致残或死亡;或将任何此类物质置于新鲜的菲律宾的水域或海水,可能导致鱼类麻痹、残疾或死亡,并意图造成这种麻痹、残疾或死亡;或以任何方式聚集鱼类或其他水生动物麻痹、残疾或在任何人、渔船、班卡、木筏或任何其他船只上发现令人讨厌或有毒物质的行为均构成非法行为。有理由推定该船或任何船只的人、所有人、拥有人或负责该船或任何船只的人、该人、船东、拥有人或负责该船或任何船只的人违反本节将上述令人讨厌或有毒物质用于捕鱼目的,并且在任何渔船或捕获的鱼中发现或因使用有毒或令人讨厌的物质而死亡应构成初步推定,即渔船或任何其他船只的人、所有人、拥有者或负责人或渔民一直在使用有毒或令人讨厌的物质捕鱼:但是,前提是,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可颁发许可证,允许使用有毒或令人讨厌的物质来捕捞数量有限的鱼类或其他水生动物,仅用于科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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