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993 / 46 OG No. 6, 2463(1950 年 6 月) 440,1950 年 6 月 7 日] 一项法案,修改第 496 号法案的第 44 节,也称为土地登记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496 号法案第 44 节,特此修改为:“第 44 节。注册所有者在一份所有权证书中包含的几块不同的土地,如果希望有几份新的证书来代替,每个证书都包含一个或多个地块,可以为此向契约登记册提出申请,而该官员在交出所有者的副本,应将其及其原件注销并代之以新的证书。其不同部分,可向契约登记簿提出申请,该官员在交出所有者的副本后,应取消它们及其原件和d 按要求发行新的代替。 “任何所有者将一块已登记的土地分割成小块,应向土地总登记处处长提交一份该土地的分割计划,其中所有边界、街道和通道(如果有的话)都应清晰准确地划定。如果没有街道指示或通道或没有改变土地的周长,并且细分的土地似乎不需要它们,并且该计划已得到土地登记总局局长的批准,或根据本法第 58 条的规定,地政总署署长可根据上述分割计划为任何地段签发新的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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