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496 号法案第 29 节的法案,被称为土地登记法案,并用于其他目的。[第 3901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1年11月17日
[ 1931 年 11 月 17 日第 3901 号法案 ] 修改第 496 号法案第 29 条的法案,即土地登记法案,以及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第 496 号法案第 29 节,称为土地登记法,特此颁布修改为如下: “SEC. 29. 在提交申请后,在土地总登记处处长发布所有权法令之前,可以处理其中描述的土地,并记录与此有关的文书在颁发所有权法令之前的任何时间,在契约登记处的办公室,就像没有提出申请一样。但是,利害关系方可以向初审法院出示此类文书,而不是出示将他们提交给契约登记处,连同一项动议,即对该申请予以考虑,法院在通知当事人后,应命令该土地登记主体对上述文书产生的产权负担,或命令以买方或上述文书转让财产的人的名义签发登记令。如果该动议是在决定成为最终决定之后提出的,法院应要求利害关系方在批准其动议之前,支付根据经修正的本法第 114 条规定的契约登记簿将收取的费用,如果此类文书在原始所有权证书登记后已在契据登记处提交登记。如果土地总登记处处长在颁发所有权令后收到上述法院的命令,该命令应立即由该官员转发到有关的契约登记处,以供遵守。...
修改第 496 号法案第 29 节的法案,被称为土地登记法案,并用于其他目的。[第 3901 号法案]pdf预览版
修改第 496 号法案第 29 节的法案,被称为土地登记法案,并用于其他目的。[第 3901 号法案]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