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3613 号法案第 10 节的法案,被称为婚姻法,并用于其他目的。[第 3848 号法案]
[ 1931 年 11 月 11 日第 3848 号法案 ] 修订第 3613 号法案第 10 节的法案,称为婚姻法,并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第 3613 号法案的第 10 节,即婚姻法,特此修订为如下:“第 10 节。颁发结婚证。——当地民事登记官应连续十天在其办公室所在建筑物的大门张贴一张通知,通知的位置一经发出便不得更改。列明结婚证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年龄,在世的父母或监护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上述期限;但如果申请人和该申请人所信奉的宗教的神父或牧师以书面和宣誓声明,该申请人所依据的教会、教派或宗教的规则和做法结婚需要在婚礼举行前发布禁令或出版物,并且该教会、教派或宗教遵守上述规则和惯例,并已获得菲律宾国家图书馆馆长的适当证明,不得当地民事登记官有必要按照本节的要求进行公布,在这种情况下,许可证应在提交申请后立即颁发,并在其中说明婚礼将在其中举行的教会、教派或宗教。如果缔约各方的父亲、母亲、监护人或负责人(无论后者是否超过或低于 20 岁(如果是男性)或 18 岁(如果女性)在他们申请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准备好由上述人员签署的文件一式两份、附在许可证上的副本和要归档的原件后立即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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