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2 年 12 月 8 日第 4029 号法案 ] 修改第 496 号法案第 58 条的法案,也称为“土地登记法案”,并提供其他用途。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第 1 节。第 496 号法案第 58 节,也称为“土地登记法案” ,特此修改为:“第 58 节。当费用契约仅针对所有权证书中描述的土地的一部分,或该土地应被纳入的几块土地中的一个或多个时分割后,在该土地的平面图显示其已分割的所有部分或地块以及每个部分或地块的技术描述已经得到批准地政总署署长,但只应在有关当事方的书面要求下,在设保人的业权证明书及其拥有人的副本上制作该转易契的备忘录,该备忘录仅用作向第三方发出的通知f 该部分或批次已出售给上述契约中指定的人。上述计划和技术说明经批准后,其经核证的副本应在契据登记处备案并记录在相应的产权证书中,然后契据登记簿应在输入产权转让证书并签发后其所有者就出售的部分向受让人提供的副本,也输入新的证书并向授予人签发契约中未包括的土地部分的所有者副本:但是,如果该土地已被细分为多个地段, 以数字或字母指定, 如果设保人希望, 契约登记册可以在所述证书及其所有者的副本上输入备忘录, 而不是取消后者的证书并为剩余的未转让地块签发新的证书此类转让契据和向受让人就如此转让的一个或多个地块签发转让证书,并且设保人的证书被取消d 关于这样一个或多个批次;并且每份附有该备忘录的证书均有效,以显示设保人对未转让的剩余土地的所有权,犹如旧证书已被取消并已输入该土地的新证书一样;并且仅向受让人的部分土地的转让证书不应因未向授予人签发剩余未转让部分的新证书而无效:此外,当细分计划与原计划,并且地政总署署长认为这种差异可能对毗邻的拥有人或在毗邻土地上拥有权益的其他人造成不利影响,此事应向土地所在省的初审法院报告,并且法院在通知所有有关人员并进行听证后,应决定案件以及与该细分计划有关的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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