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1340 / 47 OG No. 1, 44(1951 年 1 月) 585,1950 年 9 月 18 日] 一项法案,以修改联邦法案第 465 条的第 6 条,也称为住宅税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465 号联邦法案第六节,也称为居住税法,特此修订如下:“SEC 6. 在某些情况下出示居住证明。-本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在公证人面前承认任何文件,在选举或任命担任政府部门的任何职位时宣誓就职,获得任何执照、任何公共当局的证书或许可证、支付任何税款或费用、从任何公共基金收取任何款项、或处理其他公务,或从任何个人或公司收取任何工资或工资,这应是该人或与该公司进行此类交易或完成业务或从其收取任何薪水或工资的公司的高级职员要求出示显示付款人的居住证明该人缴纳的居民税:但是,在选民登记时,不要求出示居民证明。 “当任何公司通过其授权官员对本法规定的税收负有责任时,从任何公共机构获得任何许可证、证书或许可证,支付任何税款或费用,从任何公共基金中收取任何款项,或处理其他公务,与其进行此类交易或开展业务的公职人员有义务要求出示显示该公司已缴纳居住税的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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