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5802 / 52 OG No. 8, 3910(1956 年 7 月 31 日) 1503 年,1956 年 6 月 16 日] 一项修订联邦法案 465 部分的法案,也称为住宅税法,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465 号联邦法案第一、二和四节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 1. 应缴纳居民税的人。——菲律宾的每个 18 岁以上的居民,在工资或薪金基础上或在任何日历年中至少连续 30 天以不低于 50 美分的税率定期受雇日,或从事商业或职业,或拥有总评估价值一千比索或以上的不动产,或法律要求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的人,每年应缴纳 50 分的居民税,并且每年的附加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一千比索,按照以下附表:“(a) 菲律宾每价值五千比索的不动产,超过一万比索s 该人在上一年拥有,估价基于财产所在市的评估名册,2比索; “(b) 该人在前一年在菲律宾的业务取得的总收入或总收入超过一万比索,每五千比索,两比索;和 “(c) 每一千比索该人在前一年在菲律宾从事任何职业或从事其中的任何职业所获得的工资或总收入或收入,一个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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