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677 / 59 OG No. 50, 8553(1963 年 12 月 16 日)[ REPUBLIC ACT NO. 3749,1963 年 6 月 22 日] 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 296 某些部分的法案,也称为“1948 年司法法案”,经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296 号共和国法案第 49 节第 7、12 和第 15 段,特此进一步修正内容如下:“黎刹省、奎松市、帕赛市和加洛干市、甲美地省、甲美地市、大雅台市、特雷塞马蒂雷斯市和巴拉望省的第七司法区;”第十二司法区,西内格罗斯省、巴科洛德市、锡莱市和圣卡洛斯市、东方内格罗斯省、杜马格特市和锡基霍尔副省; “第十五司法区,苏里高省、苏里高省和阿古桑省、武端市、东方米萨米斯省、卡加延德奥罗市、布基农省、北拉瑙省和南拉瑙省,以及城市伊利甘和马拉维;和“SEC。 2. 经修正的同一法令第五十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段,特此进一步修改如下:“应为第一司法区委任十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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