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编号为 296,其他被称为“1948 年司法法案”,经修订。第3090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1年06月17日
H. No. 5068 / 57 OG No. 50, 9012(1961 年 12 月 11 日) 3090,1961 年 6 月 17 日] 修订共和国法案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编号为 296,也称为“1948 年司法法案”,经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296 号共和国法案第 42 节,特此修订如下:“第 42 节. 资格和薪水。除非他已成为菲律宾公民 10 年,并且在菲律宾执业不少于 10 年或在类似期间在菲律宾境内任职,否则应被任命为地区法官,要求在菲律宾从事法律实践的职位是必不可少的必要条件。地区法官应获得每年 16,000 比索的补偿。司法部门的司法总监应获得相同的补偿,并应获得享有与地区法官相同的级别和特权。”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该法第五十节最后一段特此修改为:“第 50 条。司法区初审法官。“第十六司法区应任命十五名法官。由三名法官主持达沃省和达沃市的初审法院,被称为第一、第二和第三分院的法官;三名法官将主持哥打巴托一审法院,被称为第一、二、三分庭的法官:两名法官将主持西方米萨米斯和奥萨米斯市一审法院,被称为其第一和第二分支;两名法官将主持三宝颜初审法院,被称为第一分庭和第二分庭的法官;三宝颜初审法院由一名法官主持;三宝颜市初审法院由一名法官主持,巴西兰市初审法院由一名法官主持;苏禄第一审法院由两名法官主持,称为第一分庭和第二分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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