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296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1948 年司法法案”)第 24、32、33 和 37 条的法案,经修订,并用于其他目的。第5204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8年06月15日
S. No. 293 / 65 OG No. 18, 4482(1969 年 5 月 5 日)[ REPUBLIC ACT NO. 5204,1968 年 6 月 15 日] 修订第 296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1948 年司法法案”)第 24、32、33 和 37 条的法案,经修订并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第 296 号共和国法案第 24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24 节。上诉法院——菲律宾上诉法院由一名主审法官和 23 名副法官组成,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国会任命委员会的同意。上诉法院的法官应在其委托中如此指定,而其他“法院大法官应根据各自委托的日期优先,或者当他们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具有相同的日期时,根据菲律宾总统发布委托书的顺序:但是,上诉法院的任何成员在提供服务后被重新任命为该法院的成员政府任何其他部门的行政长官应保留其在原任命下有权享有的优先权,并且无​​论出于何种意图和目的,他在法院的服务均应被视为连续和不间断的。 “上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和副大法官不得被免职,除非根据宪法第 IX 条规定的理由和方式进行弹劾。“上诉法院应作为一个机构在祸根,但它可能坐在八个部门,每个部门三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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