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第 2237 号322 / 65 OG No. 4, 774(1969 年 1 月 27 日) 4814,1966 年 6 月 18 日] 一项法案,修订第 296 号共和国法案第 46 条,经修订,也称为 1948 年司法法案和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296 号共和国法案第 46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46 节. 初审法院的书记员和其他下属雇员——初审法院的书记员、助理书记员、法院分院书记员、副书记员、助理和其他下属雇员,出于行政目的,属于司法部;但在履行职责时,他们应接受各自所属法院法官的监督。但是,对于在同一城市或直辖市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初审法院,应有一名助理书记员,并且每个分支机构都应配备一名助理书记员。应当接受法庭书记官的监督。 “法院书记官、法院助理书记官和初审法院分庭书记官应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任命委员会的同意。任何人不得被任命担任任何这些职位,除非他被正式授权在菲律宾执业:但是,此要求不影响在本法批准之日担任法院书记员、法院助理书记员、分公司任何职位的人法院书记员或副书记员,实际履行被指派到第一审分院的法院书记员,并继续任职并被视为法院书记员的助理书记员法院,分别在其相应的法院或其分支机构,而不需要新的任命:此外,上述要求不影响以前在民事诉讼中取得资格的人任何上述职位的服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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