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29 条的法案,编号为 296,也称为 1948 年司法法案,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5433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8年09月09日
S. No. 72 H. No. 1155 / 65 OG No. 28, 7116(1969 年 7 月 14 日) 1968 年 9 月 9 日第 5433 号法案,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29 条第 296 条,也称为 1948 年司法法案,并用于其他目的。由参议院和菲律宾国会众议院通过:第 1 节。第 296 号共和国法案第 29 节,也称为“1948 年司法法案”,特此修订为如下:“SEC. 29. 上诉法院的管辖权。——上诉法院对本法第十七条未列举的所有案件、诉讼和程序拥有专属上诉管辖权,但最终判决除外或初审法院在审理后对行使上诉管辖权的案情作出的决定,该决定完全确认市或市法院的判决或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可以将此事提交上诉法院只有在请求复核的情况下,上诉法院才会给予适当的程序,只有当请愿书初步表明法院犯了事实和法律错误,需要撤销或修改寻求复核的判决或决定。上诉法院的决定是终局的:但是,前提是,在涉及法律问题的任何案件中,最高法院可以根据因该决定而受屈的一方的请求,并根据其可能的规则和条件规定,通过调卷书要求向它证明该案件以供审查和裁定,就好像该案件已在上诉时提交给它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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