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20 条的法案,编号为 141,通常称为公共土地法案,经修订。第1242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5年06月10日
S. No. 197 / 51 OG No. 6, 2808(1955 年 6 月)[ REPUBLIC ACT NO. 1955 年 6 月 10 日,第 1242 号法案,修订第 141 条联邦法案第 20 条,通常称为公共土地法案,经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条。第 141 号共同财富法第 20 条特此修订如下:“第 20 条。如果在申请获批准,并在专利发出前,申请人须证明令地政总署署长信纳,他已遵守所有法律规定,但不能继续其宅基地,并非他自己的过错,并且是申请人在该土地上的权利和改良的善意购买者,并且该转易契并非出于投机目的,则申请人可在事先获得地政总署署长批准的情况下转让其对该土地的权利,以及对任何具有合法申请宅基地资格的人进行改良,转让后,购买人应当立即就所征用的土地提出宅基地申请,并继承原宅基地的权利。 ts 和义务从买方的上述申请批准之日开始。转让权利的人不得再次申请新宅基地。未经地政总署署长事先批准而进行的每项转让均属无效,并会导致申请被取消和专利被驳回。” SEC. 2. 法律法规的所有规定或其部分不一致3. 本法经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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