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联邦法第 141 条第 48 条 (b) 款的法案,也称为《公共土地法》。 1942]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7年06月22日
H. No. 1017 / 53 OG No. 21, 7587(1957 年 11 月 31 日 [ 共和国法案第 1942 号,1957 年 6 月 22 日] 修订联邦法案第 140 条第 48 条 (b) 款的法案- 一项,也称为《公共土地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第 141 号联邦法案第 48 节 (b) 款,也称为《公共土地法》,修改如下:“(b) 那些自己或通过其利益相关者公开、连续、排他和臭名昭著地占有和占用公共领域的农业用地的人,根据获得所有权的善意要求,在紧接提交之前至少三十年: 除非因战争或不可抗力而阻止,否则应最终推定已满足所有必要的条件一个政府授予并有权根据本章的规定获得所有权证书。” SEC。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57 年 6 月 22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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