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141 条第 17 条的法案,题为“公共土地法案”。第1172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4年06月18日
S. No. 106 H No. 1681 / 50 OG No. 9, 4104(1954 年 9 月)[ REPUBLIC ACT NO. 1954 年 6 月 18 日,第 1172 号法案,修订联邦法案第 141 条第 172 条,题为“公共土地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141 号联邦法案第 107 节特此修订为:“第 107 节。所有专利或证书根据本法授予的土地应在土地局准备,并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的名义在菲律宾总统签署下签发:但是,前提是菲律宾总统可授权农业和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签署涵盖面积不超过 144 公顷的土地的专利或证书,以及授予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签署涵盖面积不超过 144 公顷的土地的专利或证书的权力面积一百四十四公顷。此类专利或证书仅对第 122 条规定的目的有效。 《土地登记法》的实际转让,并应仅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进行。”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54 年 6 月 18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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