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76 H. No. 4292 / 51 OG No. 7, 3348(1955 年 7 月)[ REPUBLIC ACT NO. 1955 年 6 月 14 日,第 1273 号法案,修订第 141 条联邦法案第 90 条,也称为“公共土地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141 号联邦法案第 90 节,也称为“公共土地法”,特此修订,增加以下内容tbsection at the end: “(i) 申请人同意,在申请的土地上可能发现的任何河流或溪流两侧,从河岸开始,宽 40 米的地带被划定并作为永久木材保存- 专门种植具有已知经济价值的树木的土地,即使在授予他专利权或在他的土地上签订了租赁合同后,他也不得在其上进行任何清理或将其用于普通农业目的恩惠。”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所有法律、行政命令和法规或其部分,在此废除。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55 年 6 月 14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一项修订联邦法第 90 条第 141 条的法案,也称为“公共土地法”。第1273章]pdf预览版一项修订联邦法第 90 条第 141 条的法案,也称为“公共土地法”。第1273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