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86 / 63 OG No. 41, 8999(1967 年 10 月 9 日)/ 65 OG No. 6, 1267(1969 年 2 月 10 日) [ REPUBLIC ACT NO. 4879,1967 年 6 月 17 日] 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53 条第 337 条的法案,也称为“一般银行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337 号共和国法案第 53 节特此修订为:“第 53 节。相互建设和贷款协会得购置、持有、转让不动产,其条件与本法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规定的条件相同并竖立住宅以出售或出租给其成员专用:但每个协会不得将超过其实收资本和盈余的百分之二十五(25%)用于购买房地产以进行细分目的:此外,任何建筑和贷款协会的成员应获得不超过一个住宅用地,根据本节细分: 最后,前提是收购本节规定的房地产转售或租赁应经协会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同意。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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