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633 H. No. 16168 / 63 OG No. 45, 10096(1967 年 11 月 6 日)[ REPUBLIC ACT NO. 4889,1967 年 6 月 17 日] 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22 条的法案,编号为 387,也称为“1949 年石油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第 387 号共和国法案第 22 条特此修改如下: “第 22 条。公共土地上的地下室.-当特许公司需要地役权或临时占用公共土地的权利以进行根据本法对其经营至关重要的任何工作时,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可授予该权利,并适当考虑第三方的优先权利,并受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约束。根据本法,特许公司可授予特许经营权或临时占用公共公路、道路和桥梁的权利,以执行对其根据本法的经营至关重要的任何工作。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可能认为对公共利益是适当的,他应确保此类地役权或临时占用将导致东区给广大市民带来不便。 “第二十一条所述的必要性推定同样适用于本案”。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67 年 6 月 17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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