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27 条的法案,编号为 337,也称为《一般银行法》。 [4910]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7年06月17日
没有。 7264 / 65 OG No. 7, 1532(1969 年 2 月 17 日) 4910,1967 年 6 月 17 日] 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27 条第 337 条的法案,也称为《一般银行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337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一般银行法》第 27 节,特此修订如下: “第 27 条,任何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的商业银行,经货币委员会事先批准,均可在菲律宾设立分行或在菲律宾境外设立分行和代理机构,该银行应对在菲律宾开展的所有业务负责。各分行在总行开展业务的程度和方式相同。每天早上八点到晚上八点之间,由银行机构选定八小时,具体时间报周一教育委员会。 “就本法而言,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被视为一个单位。”SEC。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67 年 6 月 17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27 条的法案,编号为 337,也称为《一般银行法》。 [4910]pdf预览版
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27 条的法案,编号为 337,也称为《一般银行法》。 [4910]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