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联邦法案第 613 条的第 46 条的法案,也称为菲律宾移民法案,经修正。 5701]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9年06月21日
H. No. 18014 / 65 OG No. 52, 14373(1969 年 12 月 29 日)[ REPUBLIC ACT NO. 1969 年 6 月 21 日,第 5701 号法案,修订第 613 号联邦法案第 46 条,也称为菲律宾移民法案,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第 1 节。第 613 号联邦法案第 46 节,被称为菲律宾移民法,经共和国法案修订。一百四十四条和八百二十七条分别进一步修改为:“第 46 条。任何人将带入或登陆菲律宾或隐藏、窝藏、雇用或安慰任何人未经任何移民官员正式接纳或根据移民法条款无权进入菲律宾或在菲律宾境内居住的外国人,或企图、共谋或协助他人实施任何此类行为的外国人,以及任何未经许可进入菲律宾的外国人被移民官员检查和接纳,或通过故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进入菲律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将处以不少于五千元的罚款比索但不超过一万比索,监禁不少于五年但不超过十年,如果他是外国人,则驱逐出境。不能解除雇主的罪行。 “如果个人带入或登陆菲律宾,或隐藏、窝藏、雇用或安慰任何未获任何移民官员正式接纳或无权进入或居住在菲律宾的外国人,或企图、密谋或协助实施任何此类行为的另一人是飞行员、船长、代理人、所有人、收货人或任何负责将外国人从菲律宾以外任何地方带入菲律宾的船只或飞机的人,根据本条第一款处以罚款应构成对船舶或飞机的留置权,并且可以按照与根据海关法对船舶征收和执行罚款相同的方式执行:但是,如果法院根据情况酌情考虑没收是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它应下令没收船只或飞机,以代替处以罚款,但不影响处以有期徒刑的刑罚。前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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