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056 / 48 OG No. 7, 2584(1952 年 7 月) 749,1952 年 6 月 18 日] 修改联邦法案第 613 条的某些部分的法案,也称为菲律宾移民法案 1940,经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613 号联邦法案第 31 节,也称为菲律宾移民法案 1900 号和经修订,特此进一步说明修改为如下:“SEC. 31. 对每名超过 16 岁的外国人在菲律宾逗留超过 60 天应征收 25 比索的税款。税款应支付给移民官或,在他缺席的情况下,由将外国人带到菲律宾的船只的船长、代理人、所有人或收货人代表移民局长在外国人将要到达的港口由海关署长、或如果无法从船长、代理人所有人或收货人处收取税款,则由外国人本人亲自征税。菲律宾针对船舶所有人或所有人,并可以通过任何法律补救措施强制执行付款。海关署署长应移民局长的要求,拒绝向任何被宣布违反本节规定的任何义务的船只清关。” SEC. 2. 第 42 节 (a) 小节,经第 118 和 135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的同一法案,特此进一步修订为:“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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