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079 / 55 OG No. 34, 6916(1959 年 8 月 20 日) 2369,1959 年 6 月 20 日] 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193-37 部分的法案,也称为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典。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第 1937 号共和国法案第 2906 节,特此修改如下:“SEC. 2906 . 在菲律宾沿海贸易港口设有货棚的船只——每艘由蒸汽或内燃机推动并从事菲律宾沿海贸易的船只,包括由此类船只拖曳的驳船和驳船,但总重量为 5 吨或以下或休闲或非商业船只,在菲律宾任何设有货棚的国家港口的码头、码头、舱壁码头、河流或航道边缘码头停泊,或在该码头或码头停靠任何船只,目的是装卸货物或出于任何其他目的(遇险时除外),应在前 24 小时或部分时间支付每注册总吨船舶 2 美分和 1 美分的停泊费tavo per 注册总吨每 24 小时或其部分时间:但注册总吨超过 1000 吨的船舶应在前 1000 吨上支付每注册总吨 2 centavo,之后每注册总吨 1 centavo前二十四小时或其部分的吨位;以及随后每一天或其部分的上述费率的二分之一:此外,第一天的最高收费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比索,随后的每一天或其部分的最高收费不得超过七十五比索,第一天的最低收费也不低于 15 比索,随后的每一天或其部分最低收费低于 7 比索:此外,如果船舶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的靠泊费,少于 100 总吨的船舶,应第一天至少收取不少于 4 比索,随后的每一天或其中一部分收取不少于 2 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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